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资函字[1995]第099号 1995-05-18 税屋提示——依据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通知管理的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一年期以上的外汇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 二、国内项目融资承办人向国外申请评级,应事先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项目承办人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对外评级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聘请的评级顾问、评级机构及评级时间等内容; (二)经国家计划部门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拟向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材料及评级程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在收到项目单位的评级申请并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项目单位应在取得评级结果后三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所在地分局报告评级结果。国家外汇管理根据评级情况,决定项目单位是否可以进行项目融资准备。 四、项目单位以对外发债或组织国际银团等方式进行项目融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参照《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和《境内机构借用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五、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的外汇资金应及时调入国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六、为了保证项目融资按期还本付息,项目单位可根据《外汇帐户管理办法》在境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还本付息帐户,营运收入可提前进入帐户,帐户资金仅限用于还本付息。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在境外开立帐户。 七、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项目融资所筹资金不得调换成人民币使用。 八、项目单位进行项目融资以后,必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按季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需要改变资金用途,必须事先取得国家计划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九、项目单位外汇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购买外汇偿还。 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权检查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项目单位必须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一、项目融资应是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中方机构不得对外出具借款担保;不得以项目之外的境内机构资产或收益进行抵押或偿债。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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