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思路,A公司与对方重新单独签订一笔金额为5000万的煤厂附属设施使用赞助合同,以此达到相同的目的。这种筹划思路的可行性在于,由于对方新建煤厂离A公司的煤厂较近,而A公司煤厂长期以来已经在当地厂区周围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职工生活附属设施。对方在投产经营之后,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这笔煤厂附属设施使用合同来避免重复建设新的生活设施,而可以直接使用已有的这些设施。因此,对方也就应当具有签订这种合同的意愿。在合同具体条款上,煤厂可以与对方约定设施的使用年限,并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煤厂本身原有的计划安排中已经想通过这种租赁自身生活设施给对方而赚取一定的营业外收入,那么在合同金额的确定上,可以以双方协商后的租赁费用加上原有的5000万的转让费用作为此项附属设施使用的总金额。这样,A公司只需就这笔合同收入按服务业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在所得税税负不变的情况下,既可以保证合同双方原有的经济利益和经营意向不受损失,同时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第二种思路,A公司煤厂与对方重新单独签订一笔金额5000万的煤厂初期投产生产管理咨询合同,即由于对方刚开始投产经营煤厂,在生产运作、企业管理制度制订、生产人员培训等各个方面都可以向具有成熟的煤厂生产管理运作经验的A公司咨询,由此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这种煤厂管理咨询合同的签订来达到实现这笔5000万收入性质转变的目的。同样,如果煤厂确实已经或打算向对方提供这种咨询服务,那么也可以将协议后的费用与5000万加总后确定一个最终的合同金额。这样,亦可以达到相同的筹划目的。 按照这两种思路操作,A公司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7000-3285)×50%-3285×15%=1364.75(万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0×5.5%=275(万元),总计税款为1639.75万元,比筹划前节省2439.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种纳税筹划思路的提出,在进行具体操作时都需要综合考虑筹划思路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利益变化,只有利益各方经过比较分析后予以认可和配合,筹划操作思路才能转变为现实可行的操作方案。 律师点评:税务筹划本身就是一种交易安排,通过对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规划,实现转换应税义务的目的,最终达到降低税负、实现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对交易事项进行税务筹划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变化必须满足“形式与交易实质的统一”和“有真实的商业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则,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避税而遭到调查和否定,致使税务筹划方案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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