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转让税务筹划案例点评
基本情况 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制度性差异,这种差异为纳税人进行筹划提供了一个最主要的思路,即通过适当转变自身涉税事项的税收属性,改变涉税事项的应税税种或税目,进而适用对自身最为有利的税收政策,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如何进行这种税务筹划的操作,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具体的涉税情况予以考虑。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说明这种转换筹划法的基本操作思路。 2003年,山东某煤厂二期产煤系统建设项目的法人由原A公司转换为B公司。基建项目法人变更后,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将二期产煤系统建设项目转让给了B公司。由于二期产煤系统已经进行了前期的建设,作为转让补偿,A公司收取B公司前期工作的转让收入6000万元,2003年中旬此项交易完成,款项业已收到。由于A公司原有输煤系统的建设规模已考虑了自身将来扩建二期产煤系统的需要,为有利双方生产系统的管理,在转让二期产煤系统的同时,A公司向B公司进行了输煤系统的转让。转让的输煤系统资产包括为二期产煤系统准备的输煤综合楼、碎煤机室、翻车机室、输煤栈桥、转运站、犁煤机、斗轮堆取料机、翻车机、叶轮给煤机、输煤皮带机以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等。此项转让的交易金额为7000万元。由于输煤系统的转让将直接影响到A公司现有产煤系统的生产能力,为了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B公司给予A公司5000万元的输煤系统转让补偿款,作为A公司重新建造满足现有产煤系统生产需要的输煤系统资金。 案例分析 在对这一案例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后我们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空间的分析。A公司取得首笔6000万的转让收入后,在其2003年的年报中已经披露确认了这一资产转让事项及其收入,会计处理上也已进行了相关收入成本项目的配比,并相应正确履行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并不存在涉税风险。同样,由于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并且已经履行,因而对于相应的涉税事项也就不存在税务筹划的空间。如果再试图通过账务上的更改来改变已经形成的纳税义务,则不再属于税务筹划的范畴,而是一种偷逃税的违法行为。 目前,A公司此项资产转让业务尚未形成既定纳税义务,还存在筹划操作空间的是这一事项中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由于A公司此次输煤系统的转让是将输煤系统所占用的土地、房屋以及上面的各类机械整体转让给B公司,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对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A公司转让输煤系统获得的7000万应确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但是,由于A公司在转让的同时相应获得了5000万的补偿款收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由于此笔5000万的补偿收入是由于A公司转让输煤系统而相应获得的,应算作是转让房地产(土地、房屋及上面的附着物)获取的相关经济利益,因而也应一并计入土地转让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经过测算,A公司此项输煤系统转让按照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总计为3285万元,这样,A公司此项转让收益增值额8715万元(7000+5000-2285),将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65%,适用60%的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应纳土地增值税=8715×60%-3285×35%=4079.2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34%(4079.25÷12000)。 可见,由于A公司获取的5000万补偿收入并入了土地转让收益,造成土地增值额急剧加大,从而在超率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负变动很大。那么,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能改变这笔5000万补偿款的性质,使其不再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那么将可以降低整体增值率,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合理减轻税负的目的。 筹划思路 鉴于以上A公司涉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公司整体对外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于这笔转让补偿收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转换方式进行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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