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4-01-10
摘要: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问: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3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

  问: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问: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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