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 2012-06-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的规定,自2016年6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2012年5月29日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配套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印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 屋附件: 一、《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税 屋附件一: 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5月29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2864号文)进行工作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经过讨论,议定以下意见: 一、抓紧组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队伍 发展股权投资,对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提高企业资本充足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是,如果监管不善,股权投资本身也会带来风险。因此,各地均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未明确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两个自治区,应当尽快以自治区政府函形式确定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抓紧组建备案管理工作班子,每个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一名处级领导分管该项工作。人员确定后,尽快将名单、电话、电子邮箱告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由其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二、尽快研究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 (一)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已印发管理办法的,应及时修订完善;没有出台管理办法的,抓紧制定和出台管理办法。为使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要以尽可能高的法律层次(如地方政府规章)发布。在制定本地区管理规则时,要防止两个倾向:一是防止脱离2864号文及与之配套的11个文件指引所明确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二是照搬照抄2864号文。 (二)各地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要遵守六项原则:(1)坚持2864号文“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理念,避免管理规则成为促进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股权投资作为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主要只宜发挥市场自身的力量。各地制定管理办法时不应写入旨在促进发展的任何类型的优惠政策,以尽快形成全国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2)坚持2864号文所秉承的“适度监管”理念,主要通过备案审核、备案后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拒不备案及备案后不合规运作股权投资企业予以公示以及行业协会自律等形式,强化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约束。为避免将股权投资行业管死,并给管理部门带来不必要的责任,各地不得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采取任何形式的审批或变相审批制度。(3)坚持2864号文第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当在1个月内即申请备案的时限要求,避免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长期游离于备案监管之外。(4)坚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所明确的首期实缴资本规模要求,避免“空注空备”。鉴于股权投资企业不同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为防范凭借“空头基金”的工商登记文件诱惑投资者,股权投资企业在向各级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时均须出具验资报告,所有投资者的认缴出资额合计应不低于1亿元或等值外币,首期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认缴出资的20%。(5)坚持《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所明确的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要求,避免股权投资企业向中小投资者募资。(6)坚持《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所明确的“股权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要求,避免与《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及其他相关税法相违背。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税收先征后返”也属于被查处的“越权减免税”范畴,因此,各类政策均须在国家统一的政策法律框架下推进。 (三)为提高管理规则的操作性,要将2864号文的配套性文件指引的有关要求直接写入管理规则。一是关于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2864号文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有关立法部门的解释,结合股权投资实际,《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将“国有企业”界定为“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二是关于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仅将“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列入“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为避免因违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而导致有限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为更好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专业管理职能,《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已明确提出:“建议《合伙协议》中不要作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投资企业管理与投资决策的约定”。在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2864号文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其他有关操作规定。 三、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状况,排查各类潜在风险 (一)通过与工商管理部门合作,全面了解工商登记名称中含有“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字样的各类投资性机构。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必须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备案。做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 (二)全面排查,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隐患,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明显违规募资和运作的股权投资企业,要坚决清理,会同地方非法集资处置办公室和工商管理部门开展整顿工作。 (三)汇总归纳本地股权投资发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务必在今年年内完成上述有关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并将书面报告在明年1月末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要抓紧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四、做好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2864号文及其配套性文件指引的要求,尽早为申请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不得随意拖延。二是对于在2864号文发布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只要未发现以公募或变相公募方式募资,投资运作未严重违背2864号文,仍可将其备案为合格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不足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但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指导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三是抓紧筹备成立地方性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组织,依托行业协会组织,一方面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为之提供包括信息交流、战略合作、政策咨询、专业培训等在内的各类服务。 各地要按照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好2864号文及与之配套的11个文件指引的各项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股权投资行业管理体制。 税 屋附件二: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略) 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 2、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 3.1、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3.2、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4、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标准文本 5、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标准文本 6、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指引 7、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指引 8.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8.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9、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指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