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收取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纳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2-16
摘要:  问题内容:   A公司取得B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B公司为鼓励/支持A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A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

  问题内容:
  A公司取得B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B公司为鼓励/支持A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A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广告宣传力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A公司不定额的市场支持费,请问: A公司收到的与销售额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该市场支持费是否应税?如何缴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A公司收取的B公司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0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