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有何区别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30
摘要: 近日,青岛市国税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中心接到一家企业郭会计打来的咨询电话,称他们企业最近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对企业2006年1月~12月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

  按照《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实施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对稽查问题需要处理的,稽查人员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该处理决定文号;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在税务处理决定执行上,税务执行人员接到上级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对未作行政处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款的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1〕31号)规定执行,定为撤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加收滞纳金。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63号)中的《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第二条规定,在税务稽查执法办案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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