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目标,有许多不同的表述,如“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等。由于税收筹划目标是评价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合理的依据,因此,正确分析上述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恰当界定税收筹划目标,对于科学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是浅层次认识说到税收筹划的目标,一般人的第一反应,便是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即想尽一切办法少缴税款。这似乎是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这种认识不仅在普通的纳税人中存在,在理论界也广为流传。 美国南加州大学W. 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一书中,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唐腾翔、唐向在其所著的《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这些定义实际上都将税收筹划的目标,界定为减轻税收负担。 那么,税收筹划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吗? 要找出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难,我们只要思考一个例子就行了。 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向企业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建议购进零部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根据税法规定: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很显然,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确实达到了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但是,这种筹划方案企业能采纳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产品质量下降,则因减轻税收负担而增加的现金流量,可能会远远低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减少的现金流量。因此,税收筹划的真正目标,不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或者说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并不是能否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 更极端一点来考虑,企业不开展任何经济活动,税收负担是最轻的,甚至会为零,但这样的企业还是企业吗? 因此,这种观点是对税收筹划目标的一种浅层次认识,并没有真正揭示出税收筹划的实质。 税收筹划目标定位的新视角: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融合与互动税收筹划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它与企业的财务系统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知道,企业财务系统通常包括融资、投资、经营和收益分配四个环节,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筹划息息相关。 就融资过程而言,涉及到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结构等问题。如何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基础上,选择最佳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和融资结构,都必须结合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这时就需要税收筹划。 就投资过程而言,纳税额是企业投资收益的备抵项目,不同的投资区域、方式、期限所依据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区别。基于此,税收筹划就成为必须。 就经营过程而言,企业的产、供、销都涉及到纳税因素,也离不开筹划。 而就收益分配过程而言,分配的方式、补亏的安排,都受到税法的直接制约,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 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之间,不仅是融合在一起的,而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着互动的关系。 这种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二是企业良好的财务管理状况,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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