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40号 2006-10-0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件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明确如下: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 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0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