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适用 2、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上述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上述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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