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06-2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1月04日起,全文废止。
一、我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下同)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2012年度或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提供的应税服务营业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2013年8月1日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五、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六、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有任意一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自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确认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营业额,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试点纳税人应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已确认的,不再另行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八、2013年8月1日前,国税机关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统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资格生效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九、2013年8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十、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十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0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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