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财农税[2005]9号 2005-09-30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国家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征管,摸清采煤塌陷地状况,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合理测算确定分年度征收数额。要严格建立税收征管档案,切实避免漏征或重复征收现象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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