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2
摘要: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从税务登记、征收管理、享受协定待遇及跟踪管理等环节,规范其企业所得税管理。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从税务登记、征收管理、享受协定待遇及跟踪管理等环节,规范其企业所得税管理。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含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据了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相关部门已就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对外支付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单独或联合下发了多个规范性文件,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纳税义务和管理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重新予以规范。

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提供国际运输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若在国内多个口岸开展国际运输业务,可以自行选择一处业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即可,在其他口岸发生业务只需向业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资料复印件。

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劳务,设立账簿且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自行申报和未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境内委托方、货代公司等,按次支付运费时扣缴税款。

办法明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实际承运人为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载运旅客、货物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非居民企业,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国际运输收入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及其附属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提交证明资料,但不需重复报送,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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