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累积带薪缺勤财税处理 下面这个例子,是我在网上抄来的例子(这个例子被很多网站“抄袭”,所以多我一个也不多)。这个例子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例子大同小异,但指南中的例子没有2015年的会计处理。 宇通公司共有500名职工,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未享受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结转1个会计年度,超过1年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作废,职工在离开公司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累积带薪缺勤制度采用后进先出原则为基础,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 2014年12月31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4天。根据过去的经验,公司预计2015年有48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0天的带薪年休假,剩余2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13天的年休假,假定这20名职工全部为公司总部行政管理人员。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2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分析: 2、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3、会计处理。 4、2015年情况分析及处理如下: 2015年,会计分录如下: 同时转销暂时性差异: 笔者才疏学浅,对此笔业务“百思不得其解”,曾一度认为是“加班的白忙活,休假的反而给钱”,或者是这是对发达国家年休假制度的会计处理,并不适用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因为题中2014年少休了4天的员工,2015年没有补休,预提的职工薪酬冲回了,2015年补休了3天的员工,反而得到了补偿,9000元的补偿,这是多么令人费解的逻辑啊。事实上应用指南上的举例和这个例子是一样的(只不过换了说法和数字而已),但却只列举了2014年预提职工薪酬一步,2015年的会计处理便没有列举,给人留下了无限的猜想空间。 笔者通过与圈里的好友探讨,方才明白这个会计处理的意思,并取得一致认识。本题会计处理的意思大概是这样: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带薪缺勤,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2015年补休者的补休工资估计后预提,计入2014年的成本费用(因为2014年加班了,所以是2014年的成本费用),然后在2015年实际休假时随同2015年薪酬一道发放(带薪缺勤,无论是休假还是上班,这一天的日工资都是应该支付的),对于2015年实际未休假但在2014年已经按估计数预提的年休假薪酬予以冲回,这个冲回仅表示多提的薪酬冲回,并不意味着不支付。也就是说,2015年补休者与未补休者相比,经济利益是一样的,都没有损失,只不过实际休假的天数不一样而已,补休的把上年没休到的4天找回来3天,未补休的因为权力到期所以再也休不成了,多上了4天班而已,但他们的经济利益一样,不意味着休假的额外给钱,没休的白加班了。 笔者至此都不敢说这个理解一定是正确的,笔者不揣浅陋,提出这个疑问,就是要告诉各位同仁,很多财税知识,光摆个会计分录出来是没用的,光列个计算数据出来也是不行的,只有认真的不厌其烦的讲明白道理,这样的例子才真的是个好例子,才真的是“一个高尚的、纯粹的、有道德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有益于人民的”好例子。 只有那些考试能管用,实务中能照猫画虎的例子,才是财税人实用的例子,只有像白居易写诗一样,让没牙老太太都听得懂的学问,才是好学问,故做神秘故弄玄虚,把很简单的事搞得很复杂,是不受欢迎的。 请大家进一步探讨这个例子,也虚心向广大网友请教、学习。 201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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