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青岛永安诚经贸有限公司(370205730614960): 我局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国税稽罚告〔2014〕126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单位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外购商品1630154.72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277126.28元。上述商品无偿赠送他人或对外销售,未做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277126.28元,其成本已结转。其中:2011年未计提销项税额233551.79元,2012年未计提销项税额43574.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77126.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38563.14元。 对我局拟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2014年9月1日起33日内,你单位可向我局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届时,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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