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地执行尺度不一,容易造成征纳矛盾。由于政策设计粗糙,省内各市执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做法各不相同。据了解,深圳市科技部门主要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进行判定,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可直接立项进行扣除,另外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选的企业,如在60-70的分数范围内,其申报的项目也可以直接进行加计扣除。中山市科技部门每年统一受理项目的申请,由科技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审核,无须通过专家评审,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和技术合同登记的项目可直接加计扣除。东莞的具体做法是,除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且在执行期内的项目可不需送科技部门鉴定外,其他的项目均需要送交科技部门鉴定。相比深圳、中山两市的做法,东莞对项目鉴定的把关偏严格,容易引发纳税人不满。 2.明确界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增强实操性。由于财务核算人员、税务人员普遍对研发活动的过程、内容不太了解,建议结合研发活动的特点对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给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减少模糊地带,避免征纳争议。实际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中对研发费用范围的界定更接近国外实践和《弗拉斯卡蒂守则》对研发活动的定义,对相关支出项目的解释也较为清晰和明确,可操作性较强,建议借鉴采纳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界定方法。 3.调整部门分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研发项目鉴定所需的专业能力明显与税务机关的业务能力不相匹配。建议修改政策,重新调整部门分工,将项目鉴定的职责全部赋予科技部门,税务部门只需全力做好专账辅导与后续核查的工作。同时由省以上税务科技部门统一制定具体明确的关于项目鉴定的操作流程。如果将项目鉴定的职责全部赋予科技部门,那么专家鉴定是否公平公正对政策意图的实现至关重要,在建立配套制度时应着重考虑甄选专家团队、设计公平公正的鉴定流程、加强保密工作纪律、强化对专家的监督、说明鉴定结果及设立复核流程。从国税受理的申请企业近四年的鉴定结果来看, 2009年、2010年的鉴定通过率分别为50.88%、56.8%,而 2011年和2012年则大幅增加到87%、86.26%,通过率提高之快令人存疑。 (二)找准着力点,提高政策执行质效。 2.督促企业完善财务会计核算。一要配备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不断加强后续教育挖掘现有会计从业人员的潜力;二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科技投入管理制度,将财务核算纳入其中,针对研发费用设立独立的财务账簿,根据年度研发计划把握研发活动核算内容;三是加强财务核算部门与技术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提高对研发费用归集要求的认识,各司其职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工作。 3.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税收管理员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联系的纽带,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直接关乎其所在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质量。因此,应该继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由于研发活动专业性强、研发费用归集复杂,基层分局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续核查工作视为畏途,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分局的业务指导力度,强化专门培训,培养一批业务骨干,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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