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扩围与税收优惠清理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李庶民 人气: 时间:2015-01-07
摘要:  去年末,关于自贸区扩围的猜测终于被证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决定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

  去年末,关于自贸区扩围的猜测终于被证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决定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

  此前,关于哪个地方能够入围新一批自贸区的话题十分火热,此消息公布后,上述三地倍受鼓舞,股市有关板块也迎来一轮上涨。而在不久前,还有另一项重要政策出台,即《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关注热度相对不高。笔者觉得,把这两个重要决策加以对比,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自贸区以及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理解。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除法律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要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优惠政策,包括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一方面是自贸区扩围,另一方面是优惠政策清理取消,这一加一减,含义深刻,耐人寻味。

  一加一减,透露出制度创新的思路。中央增加自贸区试点,却又清理和取消各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这明确释放出一个信号——自贸区是“创新高地”而不是“政策洼地”,自贸区重点不在于优惠措施、政策倾斜,而在于改革探索、制度创新。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习惯于以优惠政策、特殊待遇为导向进行园区建设,因此在申报自贸区时,也将其当成新的“开发区”,觉得有了这个牌子,就可以获得国家优惠政策,投资源源涌入,地方经济迅速腾飞,这无异于“穿新鞋走老路”。如果还抱着那种争抢政策优惠的心态来申报自贸区,就把中央建设自贸区的决策思路理解反了。

  一加一减,透露出简政放权的思路。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在新增三个试点外,还有另一项重要内容,即除涉及法律修订等事项外,在全国推广包括投资、贸易、金融、服务业开放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28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6项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制度创新措施。显然,以上措施的推广范围并不限于那三个“幸运省市”。据中国政府网报道,李克强总理在最近一次会议上说,“我们给中关村(000931,股吧)、上海自贸区的政策,其实就是简政放权的政策,很多都可以在更大范围甚至是全国范围推广。”此前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确定了上海自贸区五项任务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对地方政府来说,眼下税收优惠的大门被关紧,但简政放权的大门则被敞开,上海自贸区推出了“负面清单”,各地方政府也在陆续推出“权力清单”,各地完全可以在简政放权方面迈出更大步伐。

  一加一减,透露出依法治国的思路。近两年,中央不少行政审批职权都下放到地方,但此次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时,却又对地方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的权限加以限制和上收,何以如此?正如国务院文件中所强调的,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因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这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而在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推广方面,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确定三个新的自贸园区的同时,明确要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之所以新设的自贸园区试点仅限于三个省市,而前述28项改革试点经验和6项海关监管创新措施可以立即在更大范围推广,区别就在于是否涉及法律的修订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这样的安排,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立法如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提出了明确思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相信这也是未来上海自贸区经验成果由点到面不断推广的必然路径。

  自贸区扩围,税收优惠清理,必将对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理念和行为产生深刻影响。有些地方对于简政放权的“割肉”改革不积极,以至产生“中梗阻”现象,却又对以简政放权为鲜明特色的自贸区试验很感兴趣,盼着能得到试点资格,这实在是怪现象。自贸区本身不是政策优惠,以往的税收等优惠又要被清理取消,地方政府再不可通过减税让利这种慷纳税人之慨的行为来拼抢资源、恶性竞争,而要通过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自我革命”,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进而赢得竞争优势,这或许是今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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