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具体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
政策解读 |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
本条第一款针对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列出了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预缴税款计算时需要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时继续扣除。保证纳税人不因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的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本条第三款明确的是纳税人应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计算预缴税款。这一规定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的实现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
申报审核: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预缴;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
【例8-4】A省某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2019年9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0万元,支付分包款155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35万元,支付分包款54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建筑公司应如何预缴税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0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0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l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O,且剩余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
续扣除。
2.项目2当月收入163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45万元后剩余1090万元,因此,应以1090万元为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35-545)÷(1+3%)×3%=31.75(万元) |
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0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0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l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当月收入163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45万元后剩余1090万元,因此,应以1090万元为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50-545)÷(1+9%)×2%=20(万元) |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