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3]188号 2003-06-09 税屋提示——
1.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7]36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5日起,全文废止。
一、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2000-3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3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要求按"简并征期"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经县有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实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简并征期”的方式变相征收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款。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6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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