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法定免税项目(政策截止2015年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07
摘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

    第七组知识点:软件产品
  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①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②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八组知识点:金融资产管理及债转股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取得借款方抵债的货物进行转让的,免征增值税。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第九组知识点: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它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组知识点: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一组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十一组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十二组知识点: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2011年11月1日前 2011年11月1日起
销售货物的 月销售额2000-5000元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 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 销售额150-200元 销售额300-500元

  第十三组知识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复习要点:认身份、定限额、退增或减营、优惠不累加、业务有限制。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退税结转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纳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三)退税限度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可退税业务收入的限定
  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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