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法定免税项目(政策截止2015年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07
摘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主要减免税规定归类并列表如下:
  第一组知识点:农业类——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相关的优惠

项目 具体规定
自产农产品 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的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制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按照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13%税率)
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饲料(不含宠物饲料)
(二)其他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含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5.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6.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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