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六

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5-09
摘要:问题一 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加上五月份销售额后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问题一 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加上五月份销售额后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因此,虽然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如果加上营改增后的销售额,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也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计算公式为:年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可按照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进行换算,即: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应税行为营业额÷(1+3%)。

    举例:假设营改增前,2015年5月-2016年4月,某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480万元(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中2015年6月-2016年4月,连续11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450万元,营改增后2016年5月的应税销售额为64万,综上,截至2016年5月,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450÷(1+3%)+64=500.89(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将于2016年5月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应于下月(6月)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问题二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辖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指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在地市级市局领取发票?

    答复: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举例:某市行向市行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其下属县(区)行可以使用,但下属县(区)行不能直接到地市级市局领取发票。

    问题三 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办法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要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问题五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四月份预收了第二季度的房租,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营业税,怎么理解平均分摊之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复: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将四月收到的第二季度租金在三个月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如果月租不超过3万元,那么2016年5月申报期内,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享受免征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享受免征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问题六 2016年5月1日后补缴的4月30日之前应缴的物业费,怎么缴税?怎么开票?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综上,2016年5月1日后补缴的4月30日之前应缴的物业费,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发票开具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2016年5月1日后,原来领取的营业税发票仍有结余,那么2016年6月30日前,可继续开具营业税发票;二是如果2016年5月1日后,原来领取的营业税发票已使用完毕,那么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七  转让不动产何时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预缴之后是否是在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和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款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综上,纳税人(个人除外)转让不动产,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款预缴,并在预缴后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税款。

    问题八  一般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选择的,因此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