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10-09
摘要: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应按(国发[1995]2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法规》(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182号      1996-10-0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二、办理退税的程序、手续为: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复函后工作结束。

  (一)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二)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三)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二)、(三)两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三、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应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法规》(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四、本法规自199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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