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某公司是生产透明脂酸的加工企业。由于市场需求标准提高,同时由于系统设计缺陷,公司生产透明脂酸的合格率比较低,产生的废品较多...
  某公司是生产透明脂酸的加工企业。由于市场需求标准提高,同时由于系统设计缺陷,公司生产透明脂酸的合格率比较低,产生的废品较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购进生产货物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都应该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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