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局明确4s店不许开增票给保险公司 工作通知: 现接纳税人反映,有保险公司要求汽车维修厂直接将客户(即被保险人)的车辆维修费发票直接开给保险公司,且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省局已经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车辆维修和保险被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和合同关系,客户到维修厂修理车辆,发票应开给客户,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客户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不可抵扣进项。 为方便被保险人、节省理赔环节,有个别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之间签订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的车辆在维修后,修理厂将发票开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直接将款项打给修理厂,这种操作方式的实质和第一种相同,本质上都是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不允许进行抵扣,直赔的方式可行,但发票应开给客户。 在总局未出台文件明确的情况下,暂按我省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告知辖区内的保险公司,有问题的进行整改。 (🐂x的保险公司也该愁了,,,,,,) 解读: 1、因为总局没说明白,省税局先明确:不行,等总局说行再行。 2、交易原理?税法原理?老子不管。敢问:交易核心不是保险公司出钱维修么?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的支出的最大项目赔款,没有进项税,没人考虑么? 3、这和主机厂的索赔、首保维修有什么本质区别么?还是就想杀富(保险公司)济贫(财政)。 4、法律没明确禁止的应该是允许的,其他地方没有明确规范,建议还是可以开给保险公司,毕竟总局没有说法。 4、该通知意思也表达了“有问题的进行整改”,大概意思是:过去没说,开具的,就算了。 如果哪一天,税务查账,罚款,也不好说,神出鬼没的思维,权利比公正要“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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