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税案例
1、国税局怠于履行职责 日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因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怠于履行职责,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合肥拓格会展有限公司等六单位和个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065.54元,作为进项税票抵扣税款。葛余兴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等单补交了税款,但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票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一直未被查处。
2016年10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回复检察机关,亦未依法查处涉案违法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地税局不依法履行职责 日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地方税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排污费未依法收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8年至2016年,郧西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定全县个体工商户及企事业单位等排污者应交纳排污费16229653.91元,并分次向郧西县地方税务局移送排污费信息核定传递表。2008年至今,郧西县地税局共征收入库排污费13960043元,对550余户个体工商户及20余家企事业单位所欠2269610.91元排污费未予征收。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钟祥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定钟祥市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应缴纳2014年1月至6月排污费69718元,并将经签收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传递给钟祥市地方税务局。钟祥市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收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后,未申请复核,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钟祥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排污费。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郧西县地方税务局、钟祥市地方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排污费和滞纳金征管职责。至今,两地地方税务局仍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二、相关背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区、市)开展试点。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案例判决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法院对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该案是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的全国首例受理并审结的生态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2月,锦屏县环保局局长杨正准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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