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条款废止] 深地税告[2007]9号 2007-11-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七条第二款“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修改为“税务咨询电话12366咨询”。 2.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的规定废止。 3.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失效,第五条中的“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废止,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废止。 4.依据深地税告[2009]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通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废止。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条款废止]税额标准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21元13元9元5元3元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部分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二)[条款修订]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四、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2/12 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2007年度土地使用费的纳税人,不再征收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部分废止]减免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条款废止]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条款修订]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特此通告。 税屋提示——“地税咨询电话123662”修改为“税务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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