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专用发票的进项转出了,补交了增值税,由于成本发票虚假,相关支出不能税前列支,还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但是,很多企业冤枉地多补交了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某贸易公司:
现在,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其中一家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2000万元。 企业极其痛苦地做了进项转出,补交了增值税。 企业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 税务机关还提出:虚假凭证不能作为税前列支依据,因此,企业还涉及补交企业所得税。 ★ 补多少呢? 2000万的成本不能税前列支,应该调整增加企业利润2000万元,企业应该补交2000万*25%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00万元。 一家贸易公司,销售5000万元,毛利也就是1000万元,但交企业所得说时的应税所得居然达到了2300万(原来利润300万,调整增加2000万),这种荒唐的事情,却在很多企业中发生过。 曾老师跟很多人谈起,财务人员、老板异口同声:我们就是这么补的。 ★税务机关称:不合法的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税务机关说的很对,确实是这样。但问题是:不能税前列支,不代表就直接调整增加应税所得。 法律依据
如何核定呢?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应该这么处理 回到刚才的例子,企业2000万的成本发票不能入账,对应的销售额假设是2500万元,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核定其毛利或者利润水平,根据核定的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 假设核定毛利为30%,对应的毛利为750万元,超过原来账目毛利250万,企业应该调整增加利润250万,按250万*25%补缴企业所得税62.5万元。 补500万税和补62.5万税,差别还是很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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