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方式下的销售: 1.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价税务不认可); 2.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没有价格)。 【解释1】“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解释2】组成计税价格的适用,必须在纳税人没有平均价格可以参考的前提下才能适用。(顺序、组价)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计算该项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案及解析】销项税额=450×380×(1+10%)×17%=31977(元)。 参考数据:组价=450×380×(1+10%)=188100(元) 450×380=171000(元)
【解释1】营改增的视同销售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解释2】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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