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28日起,取消北京市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北京市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二、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成功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取消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企业,如需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 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补发,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放管结合”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同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将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配合相关工作。 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申请查询。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各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服务电话:010-68559550。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4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