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联答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继续实施到2024年6月30日。并就以前政策执行中几个争议事项予以明确。 凡人认为,对于财政部第78号公告,只需要牵住七个关键字的牛鼻子就会秒懂。 关键字一:继续实施 2014年印发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文件到2019年6月30日到期,为了延续差别化征收政策,78号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继续对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到2024年6月30日。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字二:持股期限 持股期限究竟是按持有日到分红日计算?还是按照持有日到转让日计算,一直以来都很模糊。78号公告中首次明确: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78号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案例:杨某2018年12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持有某挂牌公司股票10000股,2019年3月7日该公司公布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股利0.1元,同时每10股送3股,当天该公司股票收盘价5.2元,每股面值2元。杨某于2019年12月20日卖出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6元。杨某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杨某取得该公司股息金额=10000*0.1+(10000*3/10)*2=7000元。持股期限自2018年12月20日到2019年12月19日,正好满一年。按照78号公告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征税:7000*50%*20%=700元 关键字三:适用范围 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政策,不仅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挂牌公司”),也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即“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差别化征收规定执行。对于退市公司的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按照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征收。对于限售股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按照78号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字四:划转扣缴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无法确定持股期限,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关键字五:先进先出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关键字六:持有股票 “持有股票”包括: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关键字七:转让股票 “转让股票”包括: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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