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4]55号 1994-08-01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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