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5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7-03
摘要: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1]517号      2001-07-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88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因体制改变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由该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中铁快运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7月0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