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2018]8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08
摘要: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上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税[2018]8号         2018-05-08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区(市)财政、税务部门要与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上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于每年的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定期公布。

  三、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财税〔2018〕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

  附件1

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单位全称(盖章)
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部门  
登记成立时间   现有职工人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织类型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院校
□其他(请列明具体类型)
报送材料 申请报告  
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  
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非营利活动材料  
联 合 审 批 意 见
 
税务局意见:
(盖章)
 
 
          
           日期:
 
财政局意见: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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