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税[2018]8号 2018-05-08 税屋提示——依据青财税[2018]1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区(市)财政、税务部门要与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上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于每年的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定期公布。 三、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财税〔2018〕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 附件1 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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