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2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9-02
摘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我局在2014年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对全国纳入评价的纳税人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2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出口退税管理亟须纠正存在上下游责任不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针对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区分上下游责任的角度,提出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税收征管、提升办理质效、优化信用管理措施等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提高公开透明度,提升决策质量和水平的建议

  近年来,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不断提升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落实上述规定,严格文件备案审查,有针对性地优化调整政策措施,持续优化出口退税制度机制,营造公平公正、健康透明的出口退税政策环境。

  二、关于分清责任界限打击出口骗税以及对真实经营业务应办理出口退税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而是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该规定主要考虑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等伪造或内容不实凭证的情况下,相关交易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如果对此类交易实行退税或免税政策,容易导致变相鼓励交易双方违反税法规定,不利于税制规范运行。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如果属于善意取得情形,购货方能够重新获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现行规定,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过程中,重点核实出口货物劳务真实性,对于存在供货真实性和纳税情况疑点的企业,采取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管理措施。外贸企业与上游供货商的确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真实出口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可办理退(免)税。

  三、关于税务机关应从源头防骗打假以及内部工作管理规范不应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建议

  近年来,为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我局不断升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通过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机制,规范发票开具,完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和发票抵扣(退税)管理,加强发票的源头控管。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的行为,均应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对于存在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采用案头分析、书面询证、税务约谈、发函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评估和日常检查。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督促企业自行改正,追回、暂扣及解除暂扣税款,调整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以及移送稽查立案查处等分类处理意见。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健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退税监管体系,坚持从源头加强控管,不断提升日常管理的质效,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经营企业的影响,为出口企业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营商环境。

  四、关于出口退税要提质增效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采取了多项措施提升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和便利程度。如,放宽一、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在所有地区和一、二类出口企业“两个全覆盖”,企业申报退(免)税只需提交电子数据,暂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方式向企业反馈办理结果,电子数据审核无问题的即可办理退(免)税。今年1-7月,全国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8953亿元,全国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平均时间由2019年的10个工作日压缩到8个工作日以内,提速20%。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税务部门推出了出口退税“非接触式”办理措施,所有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事项均可在网上办理。对于风险可控出口退税业务,税务部门为企业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今年上半年,有1.1万户企业享受了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的服务。税务部门还大力推广“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开辟申报的新渠道。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和内部监管体系,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机制,加强虚开骗税风险应对,切实提升出口退税办理质效。

  五、关于优化企业信用联合奖励惩戒管理措施的建议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我局在2014年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对全国纳入评价的纳税人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与海关开展联合惩戒方面,根据发展改革委等33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税务部门只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严格加强出口退税审核,不存在把不作为海关信用评级依据的对企业申报轻微差错处理纳入联合惩戒的情况。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不断健全税务监管体系。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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