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六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3
摘要:公告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六项非税收入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六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六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现于2021年6月23日至6月2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局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邮编310007;55837091@qq.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六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六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3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六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六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等六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XX月XX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六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与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六项非税收入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公告明确了六项非税收入的具体征收项目。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