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7]2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28
摘要:对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尚未实行由有关部门代征的地方,应尽快与有关部门联系,确立代征关系。己实行代征的地方,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指导和检查,共同做好代征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9号      1997-1-2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土地增值税开征后,省政府颁发了征管办法,省局相应制定了代征办法和凭纳(免)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的规定等征管制度,各地在贯彻政策、落实征管措施、组织税款入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省局要求各地根据总局的文件精神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一、尚未报请市政府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和费用扣除率的地方,应尽快抓紧报请明确。以保证正确贯彻政策。

  二、尚未进行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和登记工作的地方,应尽快进行全面的清理和登记,认真做好鉴定工作。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要严格按照省局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尚未实行由有关部门代征的地方,应尽快与有关部门联系,确立代征关系。己实行代征的地方,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指导和检查,共同做好代征工作。

  四、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省局提倡采用预征的办法征收。尚未实行预征的地方,要抓紧调查研究,尽快确定合理可行的预征办法;已实行预征的地方,应注意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预征办法。

  五、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省局要求各地在今年五月底前对辖区的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按总局的文件要求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找出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连同上述工作的开展情况,于六月十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附件:国税发[1996]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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