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加收滞纳金的征税筹划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收缴款书的次日起15天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而又未经批准缓税的,则由海关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收缴款书的次日起15天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而又未经批准缓税的,则由海关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的计算是,自缴纳期限满之日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所欠税款的1‰,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应纳税款额×1‰×滞纳天数
    当税款分期缴清时,则分期计算应纳税款额和滞纳天数。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