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118号 2013-08-26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2.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3.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全省个体经济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推进全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提升发展,再创发展新优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深刻领会“小升规”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促进“小升规”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发展规模经济,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小升规”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规模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全面完成3年培育10000家“小升规”企业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税费政策扶持 (三)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各市、县(市、区)在权限范围内研究制订有利于“小升规”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四)“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扶持。 (五)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六)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新上规模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八)县级财政可对“小升规”工作业绩突出的所辖乡镇(街道)和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的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各地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十)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各市、县(市、区)“小升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和省级有关涉企专项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对工作扎实、业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各地应遵循企业自主自愿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新上规模企业“创业成长之星”评价认定工作。对被评价认定为“创业成长之星”的,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择优进行奖励扶持。 (十三)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倾斜,尤其要重点扶持新上规模的企业。 四、强化融资支持 (十四)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和新上规模的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帮助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可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向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和培育工作,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完善信用体系。 (十五)建立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向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倾斜。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力和企业经营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储于承办银行,承办银行相应配套信贷资金,为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抱团组建互助性担保合作组织。也可由商业银行认可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将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按照区域、行业及其产业链,组建融资互助合作组织,促进小微企业抱团增信、抱团融资。 (十七)加强政策引导,开展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让利于小微企业,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压力。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企业贷款增速。 (十八)组织开展成长型小微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合作对接活动,积极搭建“产业、技术、资本”直接对接平台。进一步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小升规”工作。 (十九)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抵质押方式和担保服务方式,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二十)深化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推动林权、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位使用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无还款续贷、宽限期等还款方式创新。推广小微企业“信贷工厂模式”,提升信贷审批效率。 五、加强公共服务 (二十一)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我省中小企业服务热线和平台网络服务功能,认定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培育一批国家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 (二十二)开展小微企业创业素质与能力提升培训。各级政府要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经费,为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企业管理、标准计量基础管理、市场拓展、扶持政策等培训。 (二十三)开展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培训服务。各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和培训机构,优先为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技术创新、税务知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标准计量基础管理等辅导和培训服务。 (二十四)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法律服务。及时组织开展国家和省有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中介机构开展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宣讲和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五)开展小微企业培育与监测服务。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优先为进入全省小微企业培育与监测平台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的入库培育、数据报送、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并加强与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上规模的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六、拓展创业发展空间 (二十六)对“小升规”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支持。根据单位产出要素贡献排序,各地应为成长性好的新上规模企业优先提供土地和创业场所支持。 (二十七)全省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应抓好科技型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现代都市产业基地,培育科技型的小微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二十八)推进科技型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强育成服务,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健康成长。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九)各市、县(市、区)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组织力量开展不定期督查,确保有关取消、暂停和降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政策文件执行到位。 (三十)进一步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收、免收范围,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和新上规模的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质量检测、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费用,3年内按其标准减半收费。 (三十一)坚决防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及变相摊派收费等行为,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有关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不得为小微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十二)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企业减负监督检查工作,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结果。 八、加强领导和协调 (三十三)建立“小升规”工作考核机制。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省政府确定的“小升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加强工作考核,每年组织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各市、县(市、区)也应参照开展“小升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三十四)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研究制订有利于“小升规”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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