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136号 2000-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二)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经省经贸委出具的,盖有“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五)经省经贸委审核确认的《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四、[条款废止]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涉及采购设备调整的,需先经省经贸委确认,并在取得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地税局审核。未经审核批准购入的设备,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企业,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及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其应予抵免的税款从2000年度起,在应纳所得税额中予以抵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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