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税务人员对某企业1994年企业所得税进行决算时,发现该企业1994年“财务费用”比1993年有很大增长。通过对财务费用明细账审查,发现费用增长主要是由于利息支出过大。税务人员在检查每笔利息支出与“长期负债”、“短期负债”之间对应关系时,了解到该企业曾从银行获得一笔200万元的贷款,用以购置安装新的机器设备,该企业1993年将此项贷款利息25万元记入了“在建工程”,而1994年却将贷款利息25万元记入了“财务费用”。 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rt;规定,企业以获得的长期借款,长期债券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安装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或汁提的利息支出应记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根据这一规定,在机器设备安装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在设备安装、购建完毕后,直至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支出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记入“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只能在转为“固定资产”后通过折旧进行摊销,而不能一次性通过“财务费用”从税前扣除。 该企业故意将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是明显的偷税行为。应调整利润25万元,限期交纳8.25万元的所得税款,并处以偷税额2倍的罚款。 借:在建工程 250 000 借:所得税 82 500 借: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165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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