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7]3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加强扣缴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08
摘要:《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加强扣缴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310号        1997-10-08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县支行,各商业银行省分行: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商业银行对税务部门依法扣缴税款配合不够,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通知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依法扣缴税款是银行部门应尽的职责。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到国税部门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后,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扣缴税款,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银行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19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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