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2]180号 2002-12-31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石油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县(市)支公司(含经营部、全资加油站,以下简称支公司)的核算职能,改由市级分公司(含德清、义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统一核算。为了支持企业的改革,同时考虑支公司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对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分公司、支公司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公司为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支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含支公司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支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支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分公司方可申报抵扣)。 (二)为平衡各地的财政收入,分公司本级、支公司应纳增值税采取按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并分别就地申报缴纳的办法。 1.分公司、支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分公司本级(或支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分公司本级(或支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分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税销售收入总额] 2.纳税申报 (1)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编制《XX市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 (2)支公司应按《分配表》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分公司应按当月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分配给支公司缴纳的税额,作为本期已缴税额填列,差额作为分公司本级本期应缴税额。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分配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和附表3。 (4)分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支公司需办理零申报手续。 三、所得税申报、缴纳 各分公司(含德清分公司、义乌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支公司为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其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统一向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分公司和支公司应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如浙江石油分公司各所属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当地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各分公司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834号文件的通知规定,各分公司2003年度暂按5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不足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0%的部分,由浙江石油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补足。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各支公司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用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仍延用支公司的名称。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公司对所属支公司、加油站调运成品油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各支公司2002年末的留抵税额应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汇总到分公司统一抵扣。 六、各分公司应将所属支公司名单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浙江石油分公司本部及市级分公司统一纳税单位一览表 2.XX市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石油分公司本部及市级分公司统一纳税单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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