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2]49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04
摘要:资金、场地、人员与经营规模不符,帐实不符。有些企业从业人员很少,经营规模却很大,经实地核实其经营场地和库存货物发现明显与帐面记载不符。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废止]

冀国税函[2002]499号        2002-12-04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4]18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减免审批事项及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本法规2004年10月29日起,关于调整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

  由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政策的特殊性,省局在2001年和2002年的增值税执法检查中重点对这些企业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各地对已认定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监管力度不够,疏于管理,致使一些企业利用政策偷逃税款,干拢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帐目设置不健全、核算不规范。许多必设科目未设,白条入帐较多。违反财会制度规定。

  二、资金、场地、人员与经营规模不符,帐实不符。有些企业从业人员很少,经营规模却很大,经实地核实其经营场地和库存货物发现明显与帐面记载不符。

  三、经营应税货物享受免税照顾。有些经营废旧金属的企业使用收购发票购进生产企业的产品,如生铁、钢锭、,铝锭、钢材等,尔后使甩《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销售,在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的同时,也为生产企业偷税提供了方便。

  四、违反规定使用收购发票。一是用于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为生产企业销售下脚废料偷税提供方便;二是集中、大面额开具收购发票,为未取得免税资格及未纳入税收管理的废旧物资经营者偷税提供方便;三是将正常的经营费用计入收购价格;四是虚增收购价格、虚开收购发票;五是收购票上注明的交货人,有的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

  五、以大额现金结算为主,违反了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难以核实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

  六、与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的关联企业,特别是前店后厂式的关联企业,不仅在人员、场地、财务等方面没有完全分开,业务往来挂帐较多,而且部分生产企业在高征低扣的情况下税负偏低。

  七、对工业企业销售废品、下脚料的申报纳税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造成了税收流失。

  八、对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税负偏低问题未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稽核、检查不到位。针对上述情况,省局决定在原《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整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免税审批权限。从2002年起,下列享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全部上报市国税局审核批准:

  (一)经营生产性废旧物资为主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二)经营废旧金属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三)前店后厂式经营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四)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其他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上述1—3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要逐级上报省局审批。需要报省局审批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各市必须实地核实调查有关情况,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市要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销售废品、下脚料纳税申报的管理和稽核、检查。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导致其他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要加强增值税日常管理,严格按照省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核操作规程(试行)》和《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稽核分析和纳税评估,发现异常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四、各市在今后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管理中要克服畏难情绪,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细致地搞好调查研究,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难点要积极研究对策,严格执行增值税的征、免税政策,既要保证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又要防止不法分子在骗取税收优惠的同时利用免税政策和收购发票协助其他纳税人偷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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