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一[2000]8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11-02
摘要:对电信部门采取折让方式销售有价电话卡,如果营业额和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让方式后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让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折让额。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2000]85号            2000-11-0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市、县的出租电路业务,其计税营业额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确定。

  电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用户(包括电信部门内部之间有偿提供劳务)开具税务发票。

  二、[条款废止]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统一按售卡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计税营业额(移动公司在2000年底前一次性转入计税营业额),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实后,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计税营业额(移动公司在2000年底前一次性冲减计税营业额)。

  对使用有价电话卡所产生的话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三、对电信部门发生的有价电话卡销售退回,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实后,可从其当期的计税营业额中抵减,当期抵减不足的,可从下期的计税营业额中抵减。

  四、[条款废止]对电信部门采取折让方式销售有价电话卡,如果营业额和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让方式后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让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折让额。

  五、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2000年11月1日起统一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