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132号 2001-04-28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项奖金列支问题的请示》(唐国税发[2001]59号)收悉。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信用社由于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所发奖金允许开支,但应计入计税工资基数,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开支的奖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做纳税调整。 二、奖金开支的范围、数额等可由县(市)区级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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