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清查的通告[全文废止] 哈地税发[2006]52号 2006-04-05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函[2008]3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清查范围 凡在我市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包括汽车、载重汽车、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属于本次清查的对象。 二、清查时间和内容 我市上述纳税人,必须在2006年4月10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到所在交通养路费稽查所申报缴纳应缴而未缴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需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由纳税人到当管地税涉外分局、开发区局、松北区局、呼兰区局办理。各县(市)的纳税人按其各地采取的征取方式,到当地地税机关或交通养路费稽所办理。 三、携带资料 1、个人车辆:车主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车主)、2001年至2005年完税凭证及其复印件2份。 2、单位车辆:办税人员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2001年至2005年完税凭证及其复印件2份。 3、对已办理免税的车辆:纳税人携带2005年《车船使用税免税审批表》及其复印件2份。 四、办理事项 1、到所在地交通养路费稽征所或当地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于5月10日前将登记表返回所在地交通养路费稽征所或当地地税机关。 2、委托所在地交通养路稽征所审核登记表,计算出应纳和补交的税款,即时入库。尚未实行委托代征的,由当地地税机关审核登记,计算应纳税额。 五、有关政策 对2006年6月30日清查结束后,仍未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款或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与交通养路费稽征部门联合进行清查。对应缴未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单位和个人,在追缴税款的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具体办理地点 市区办理的地点: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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