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税二(8)字[1985]34号 1985-06-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一、关于“建制镇”问题。“建制镇”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建制的镇。据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统计,我区目前共有“建制镇”二百六十二个。 二、关于经批准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贷款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这种情况,仍应照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税务总局(34)财税一字第210字号文件规定,贷款项目新增产品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必须先足额入库,到规定还款期限,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可以从已缴纳的税款中退库归还。因此,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时,应同时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经批准退还产品税、增值税还贷时,则不应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关于加成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如何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对纳税人加成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同时,应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关于对个体屠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根据财政厅(85)财税二(8)字第25号文件规定,对个体屠商实定额征税,作营业税解库,应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关于对“双定”户超越“双定”地区经营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商贩,超越“双定”地区经营,由经营地征收营业税的,应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按纳税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关于区外业户到我区经营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区外业户(包括个人)到我区境内从事经营,按规定在我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按纳税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关于查补一九八四年度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一九八五年度起征收。据此,对查补税款所属时期属于一九八五年度以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8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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