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总机构向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7]48号 1997-02-2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据部分地区及企业反映,企业总机构对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机构(如分厂、车间等,这些机构有的是增值税纳税人,有的不是),按照期末的资金占用额(包括固定资产占用、流动资金占用)以一定比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促进所属机构加强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企业效益。对这种企业总机构向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企业总机构向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机构(不论是否是增值税纳税人)。 按期末资金占用额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主要目的是抑制下属生产经营机构资金占用过快增长。帐务处理上是全部冲减了企业总机构财务费用,不计损益,与应税货物销售无直接关系(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更是如此),并且收取的依据不但包括货物形式的资金占用,还包括固定资产形态以及现金等形式的奖金占用,因此,它不具有销售货物取得的应征增值税“价外费用”性质,不应征收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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