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3]275号 2003-6-27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有关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废止。
你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请示》(蚌地税[2003]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法[2003]197号)文件中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5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私房租赁营业税的起征点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宜对租赁业起征点另作规定。 对私房租赁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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